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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朝某甲妨害公务案)_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朝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7********,蒙古族,初中,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住**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6日经正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06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朝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8日16时,犯罪嫌疑人朝某甲在扎格斯台苏木刘某某家商店门口对正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的民警朝某乙和朝丙进行辱骂,后犯罪嫌疑人朝某甲又到扎格斯台苏木派出所辱骂工人,影响工人干活,并对值班民警朝某乙和朝朝某丙进行辱骂及施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朝某甲在苏木所在地坐席喝酒出来, 和扎格斯台苏木巴音乌兰嘎查牧民毕某某一起准备去苏木政府找苏木书记朝某丁, 往苏木办公室走的途中在刘某某家商店门口见到往警车上装东西的派出所民警朝某乙和朝朝某丙,朝某甲就骂了他们,由毕某某劝阻,朝某乙和朝朝某丙二人见朝某甲喝了酒,就驾车回办公室, 朝某甲和毕某某续往苏木政府走,走到苏木政府后院又碰到朝某乙和朝朝某丙,朝某甲又骂他们,两民警没说话就走了。朝某甲和毕某某打听好朝某丁在前排楼里上班,就去前排办公楼,上二楼走廊时朝某甲大喊并将在走廊内干活的联通公司工人的梯子踢了一下,听见走廊内吵闹声音后, 朝某乙和朝朝某丙二人从办公室出来,对朝某甲进行阻止, 朝某甲就骂,与朝某乙纠缠,把朝某乙的执法记录仪打掉,用右手打了朝某乙头部一拳。这时苏木朝某丁书记和乌某某副书记出来,朝某乙让朝格满都呼和乌达木回办公室, 朝某乙和朝朝某丙二人让朝某甲带进派出所的办公室,朝某乙跟朝某甲纠缠在一起, 朝朝某丙用手机录像,朝某甲发现他录像后,打了朝朝某丙一个耳光,之后毕某某将朝某甲送回他家。(在处理此事当中朝某乙和朝朝某丙二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综上所述,认为民警行为存在不规范,行为人拒绝接受民警处理措施,不予配合他们的工作,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即使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但也不应认为该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朝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朝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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