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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21281970********,达斡尔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局**,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路**街**号,住新城区**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0时07分,被不起诉人朝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环卫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昌家园西门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朝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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