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宜宾市南溪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南溪区**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与曾某乙(另处)、曾某丙、蒋某某四人协商共同承接南溪区县乡道高大病死树排危采伐项目,被告人侯某某代表上述四人借用宜宾市南溪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法人曾某甲)(简称乙方)与宜宾市南溪区公路养护管理段(简称甲方)签订了县乡道高大病枯死树排危采伐险协议,协议确定乙方负责李长路、刘石路和赵南路两侧的高大病枯死树的排危采伐工作,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后60天内完成上述三条道路的病枯死树采伐任务。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乙方未按期限完成合同采伐任务,后上述四人因经济纠纷口头约定散伙。
2019年3月下旬,南溪区养路段段长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要求被告人侯某某按照之前合同约定砍伐南溪区刘家镇至石鼓乡道路两颗枯死树木。被告人侯某某电话联系曾某乙(另处)帮忙找砍伐工人。2019年3月28日上午,曾某乙叫上曾某丁、曾某戊、唐某某等人到达刘家镇中心校大门左侧采伐点,被告人侯某某和养路段人员在现场指挥作业,未对曾某乙、曾某戊等砍伐工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曾某戊在刘石路(刘家镇至石鼓乡道路)外侧的一棵枯死白杨树时,发生了被倒下的树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依法鉴定,曾某戊系外伤性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现场负责人侯某某负主要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身份的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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