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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58********,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明知曾某乙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通过在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以曾某乙的名义违规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实际享受人为曾某甲),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曾某甲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5200元2020年11月4日,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曾某甲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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