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曾某甲将自己“**”游戏游戏账号放到网上进行售卖。当日家住重庆市铜梁区**镇的被害人潘某某的儿子文某某(未成年人)在使用潘某某的手机玩游戏时发现了曾某甲售卖游戏装备账号的信息,便主动联系要购买,曾某甲后以各种理由骗取了文某某830元后并未将游戏账号和装备卖给他。之后曾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知道后便与曾某甲商量后,继续骗文某某的钱。随后曾某乙、曾某甲后通过自己的QQ帐号添加了文某某的QQ帐号。二人又以贩卖游戏装备,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为由让文某某给自己转钱。文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曾某乙、曾某甲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了4176元钱给曾某乙。曾某乙、曾某甲在收到文某某的转账后,并未将游戏帐号和装备贩卖给文某某。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他人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共计5006元,其行为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全额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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