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伙同邱某甲、邱某乙、曾某乙(均另案处理)到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大山“圣母宫”寺庙,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和邱某乙、曾某乙负责望风,邱某甲进入寺庙盗走香油钱共计人民币1950元;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和邱某甲、邱某乙、曾某乙又到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古坂“三姓有应庙”内,盗窃香油钱共计人民币1000元;最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和邱某甲、邱某乙、曾某乙到龙海市浮宫镇霞圳村市头166号“武当宫”寺庙内盗窃香油钱,因添油箱内没有钱而盗窃未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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