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中方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从怀化乘坐公交车至中方县法院站台下车后,盗走被害人曾某乙停放在站台后面德仁大药房门口的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6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主动到中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曾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