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6日、2019年9月31日至10月30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曾某甲、段某某系夫妻,曾某甲与曾某乙系亲兄弟。2016年2月13日17时许,曾某甲、段某某与曾某乙发生了冲突。2016年2月15日14时许,曾某甲、段某某分别持柴刀将曾某乙种植的树木砍掉,并将曾某乙家旁边的简易厕所推倒,还将厕所旁的石块、粪桶等物品损毁。经娄底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曾某乙家被损物品价格为531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曾某乙被损毁的财物其中一部分损毁行为人存疑,且被损毁的财物均系曾某乙所有的证据不充分。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双峰县公安局认定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