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饮酒后驾驶鄂R****1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从天门市麻洋镇出发驶往仙桃市,当车行驶至仙桃市宏达路流金岁月路段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曾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犯罪嫌疑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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