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现居住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村**街**巷**号**房。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收购被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红腿陆龟(活体)1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发还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扣押的Iphone8苹果手机(黑色)一台(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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