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35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民警,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办理任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相关手续,于三、四年前在南昌市千花伴花鸟市场购买了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后一直饲养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家中,又于2017年在南昌市千花伴花鸟市场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辐纹陆龟饲养于上述家中。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家庭等原因欲出售两只辐纹陆龟,经在百度贴吧发布贴子后,与微信名为“小某某”的买家微信联系,谈好以现金8000元的价格出售二只陆龟给小某某,约定2020年5月22日在南昌县昌南体育中心见面交易。当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上述交易地点被民警查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二只辐纹陆龟,后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查获一只绿颊锥尾鹦鹉。
公安机关将查获的二只辐纹陆龟和一只绿颊锥尾鹦鹉送检,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辐纹陆龟为陆龟科辐纹陆龟,绿颊锥尾鹦鹉确定为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出于爱好购买后饲养在家,案发后二只辐纹陆龟和一只绿颊锥尾鹦鹉均已移交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局饲养,未造成动物死亡等后果,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出售行为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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