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1〕9号
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2********,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印刷**,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潮白河道下游十里堡镇河槽漫水桥下游200米河道水域,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张某某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