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陈某某、黄某某在禁渔期间和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水泊渡库区乐民河安楠桥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查获,现场查获地笼网九副、头灯三个、网兜一个、火钳三把,捕获的小鱼经称重重量为0.65公斤。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主动提出用三千元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其使用地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水生态环境损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