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7********,汉族,大专文化,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长沙市**区**路**号,现住长沙市**区**路**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已起诉)因**服饰集团推广品牌需要资金,于2009年3月19日成立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再依托冷水江市**创投公司这个平台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冷水江市**创投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其老板是董事长陈某甲,而陈某甲又将**创投公司交给其哥哥陈某乙(已起诉)负责管理,曾某某为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向上对陈某乙和陈某甲负责,向下管理着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2009年至2013年9月间,曾某某与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财务人员一起在冷水江市**街原冷水江**厂楼的**楼上班,管理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具体事务,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财务人员将公司的日常事务向曾某某汇报后,曾某某再每天将冷水江市**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和存款支取情况每天向陈某乙和陈某甲汇报。经湖南省天勤司法鉴定所鉴定,2006年11月之前期间,**创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33273029元。2006年至2013年10月期间,**创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143416186元,涉及集资参与人5608人。两个期间共以上合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176689215元。截止至2018年7月,尚未偿还完的集资参与人有1439人,扣除已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尚未偿还的投资本金为128310698.43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曾某某明知陈某甲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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