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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为了发展旅游,铜鼓县带溪乡西村村、大塅镇交山村两村村民分别商议自愿修建公路,经申报后该客运网络化连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路线方案获得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同意。2017年年初,曾*生代理江西赣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带溪乡西村村、大塅镇交山村两村委会发包的“铜鼓县徐坳至良源客运网络新建工程”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又从曾*生手里转包了该项目的交山村至**路段工程,并口头约定用地手续由曾某某负责办理。在没有办理林地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曾某某安排挖机师傅从2017年3月至12月进行该工程施工,将该路段路基进行开挖、平整。经铜鼓县林业局鉴定,大塅镇交山村至**乡**村**路**段)占用林地全长1.73千米,路面宽4.5米,两边路肩水沟宽2.5米,占用林地平均宽7米。计算共占用林地12110平方米,折面积18.1亩。

2020年12月1日,曾某某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8.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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