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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0********,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医院心内科医生(原任**医院心血管医学部副主任兼任**医院东院心内科主任、导管室负责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岗**号**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本院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及义务,于同年11月1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管辖。同年11月1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后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认罪认罚具结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完成了证据开示及认罪认罚具结。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作为**医院东院心内科主任、导管室负责人,利用医生处方权及医疗耗材选用权,先后收受医疗代表郑某某(已判决)贿送的医疗回扣款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2016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本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全额退还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退还赃款人民币123万元,现暂扣于本院。对于认定为受贿款项的人民币93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30万元退回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作为违纪款项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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