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合川区**街道办事处**门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2次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合川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后因案情复杂,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2日上午,曾某某将自己在一自称夏某某的人处购买并自行分装的假药(分别为“咳喘药”丸剂、“咳喘药”粉剂、“苗药”丸剂)摆放在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菜市场内销售。当日,曾某某将“咳喘药”、“苗药”销售给马某某、宋某某、邓某某后被重庆市合川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2019TY2124、2019TY2125、2019TY2126号检验报告不能证明“咳喘药”、“苗药”为假药。因此本案认定曾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咳喘药”、“苗药”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