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98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冼某某(在逃)是网络赌博平台“金牌互娱”的游戏代理,为该赌博平台拉拢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其介绍来的赌博人员的赌博流水中抽水获利。
2020年6月中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冼某某先后纠集到曾某某、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5栋620房内进行赌博活动。冼某某安排曾某某等人在“金牌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中的“花果山俱乐部”以赌博“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冼某某购置到8部苹果手机用于赌博使用,在每部工作机均注册有一个赌博平台的会员账号。冼某某先在该赌博平台充值获得相应数量的赌博积分(1元人民币等于10积分),后使用合伙人账号“A路人”每日为郑某某等人使用的赌博账号分配一定的游戏积分,并安排曾某某等人在“金牌互娱”中其管理的“花果山俱乐部”赌博厅中进行赌博“牛牛”。曾某某等人以每局10/20/40、20/40/80、10/20/100积分,通过抢庄、加倍等可翻倍的赌博赌注进行赌博。为了增加赢钱概率,曾某某、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等人每人使用一个或两个账号参与同一张赌桌,在大比例占据了该赌桌中赌博人员的优势情况下,优先使用牌面好的账号进行抢庄、加倍,从而达到赢取其他赌博人员的赌资的目的。冼某某约定众人利润分配为在赌博获利情况下,冼某某可得60%,其余四人每人获得10%,亏损由冼某某自负。经查明,曾某某等人以该方式实施赌博约20多天,参赌人员274人次(含曾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106312.7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参与赌博的时间较短,未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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