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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9日、4月20日、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微信转帐的方式收取购毒人员廖某某购买毒品费用人民币300元,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钱向“青岛不倒”(微信昵称)购买一瓶毒品“开心水”。当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富华东路三两酒吧门口将该瓶“开心水”贩卖给购毒人员廖某某(另案处理),并收取廖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身上缴获毒资600元、手机一部,从廖某某处缴获毒品“开心水”一瓶(重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被引诱实施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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