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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I5日左右,张某某通过当时在龙泉**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之机认识了需要在龙泉购房的受害人况某某,后其告知被害人可以找人拿到龙泉皇冠湖国际小区房屋,并低于市场价格,全款还赠送车位,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与受害人签订相关购房合同等,受害人况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将购买位于龙泉皇冠湖国际小区29栋 1502号房间的总价135万元通过转账等方式转至张某某个人账户,事后受害人况某某在再三催促办理房产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某向受害人表明无法购买该房屋,于2019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受害人况某某等人扭送至北干道派出所,经依法讯问,张某某供述其当时是在新纪元中介公司上班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李小川”和“周勇”的人,当时是上述两人自称可以拿到龙泉皇冠湖国际小区房屋,三人商定张某某成功找到购房客源后可以获取30万元中介费用 ,剩余105 万元分别都以现金方式给了 “李小川”50万元、“周勇”50万元,购房费用由“李小川”和“周勇”来进行交纳,2019年3月份,因无法帮受害人办理购房一事,“李小川”和“周勇”以现金方式退还张某某购房款92万元,在此期间张某某并没有将此款退还给受害人,也没有将无法继续购房的事情告诉受害人,而是将92万元和之前分得30万元挥霍完毕,在此过程中张某某让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男子全程扮演“渠道负责人”与受害人保持电话沟通,见面收取购房款等。通过对其签订的购房合同等进行初步侦查,有疑似造假行为,张某某无法提供“李小川”和“周勇” 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在后期向公安机关交代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刘某某购买艺锦湾小区60栋4单元102号房屋的犯罪事实,造成被害人况某某经济损失13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认定曾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曾某某个人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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