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5年10月通过伍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曾某某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223.2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曾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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