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单元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5年10月通过伍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曾某某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223.2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曾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