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曾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人员,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镇***村,现住包头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2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从鄂尔多斯市***旗***村***煤矿购买5车煤(半精煤)向察右前旗**乡***村附近村民出售。在出售过程中曾某某使用改装过的电子秤以580元每吨的单价向56户村民出售约159.4吨煤,其中有53家买的煤重量不够(有6家系赊账),47家经过复称共缺62.25吨煤。
察右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组织向曾某某购买过煤的村民进行了重新称量,经称量发现,曾某某向56户村民出售159.4吨煤,其中有3户村民(刘某某4.2吨、郝某某4.9吨、王某某1吨)自行称重未发现被骗,有53户村民共计购买149.3吨,日常使用和称重损耗共计3.78吨,53户村民实际称重共计约83.32吨,被骗62.25吨,按照村民购买价580元/吨计算,共计被骗约36105元。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向公安机关押款用于退赔。
2019年9月21日,察右前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煤炭持有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53户被骗村民进行了退赔,有6户村民(赵某某、郝某甲、郝某乙、宋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购买时赊账共计6015元,无需进行退赔,47户村民共计退赔30090元,被骗47户村民对曾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自首)、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对曾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泽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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