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鲤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先后多次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虚开了开票单位为江阴**科技有限公司至泉州**包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70749.32元,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泉州**包袋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70749.3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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