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贵州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城**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贵州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曾某某及其贵州省****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湖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前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56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案发后,曾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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