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59********,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省**公司退休职工,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司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董某某(均另处)一起到泰国普吉岛监狱会见服刑人员张某乙,在张某乙的教授下,司某某找到软件高手康某某(另处),由康某某设计了云数贸“五化联盟”进行网络传销。“五化联盟”以500元1单,注册1个账号,1000元可注册3个账号,每五化联个身份证号最多可注册3个账号。加入“五化联盟”成为会员后,会员则可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同时“五化联盟”平台内设有一个虚拟股票软件,另还设定了电子币、报单币、云币三种虚拟货币,电子币可以转报单币和云币。实行双轨制(分A区、B区)呈金字塔向下发展会员,并依据发展会员人数来获得相应奖励。在“五化联盟”的电子股中,最初宣称是以500元注册1单会员的同时获得“五化联盟”5000股(0.1元每股)的股权,会员可以获得股权价格上涨的收益。“五化联盟”主要是在网络上建立微信群进行宣传和发展会员。
2016年5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沈某某、李某甲(二人已判)的宣传和推荐下,按照“五化联盟”的规定,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某转账1000元,注册成为“五化联盟”会员,会员号zx****、zx****、zx****三个账号,其中账号zx****是zx****下线,zx****是单独支线。随后,不起诉人曾某某又发展了粱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下线会员。2016年12月23日,四川省丹棱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并在河南省郑州市涉案人员中提取到传销案相关电子数据。2017年5月25日,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青皮树街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对该传销案电子数据进行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zx126888账号下线共有21个层级,会员数共776人;zx****账号下无会员。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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