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诉一刑不诉〔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村村委委员,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涉嫌窝藏等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8月2日至9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晓荣(另案处理)斗殴完毕后,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由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苏金榜车辆将其送至同安安溪路口加油站与苏战等人汇合。当晚,肖志林(另案处理)驾车将陈晓荣从集美区灌口镇载至孙金榜(另案处理)同安区**村住处,孙金榜又将陈晓荣载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住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安排陈晓荣在其住处留宿一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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