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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枝江市**镇**村**组**号的家中,盗窃家庭成员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77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曾某甲乘其父母熟睡之机,在卧室床上用自己手机登录其父亲曾某乙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将曾某乙农商行银行卡里的6050元分6笔转走,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曾某甲从外面潜入自己家中,将曾某乙放在卧室椅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3元。

3.2020年9月9日凌晨3时许,曾某乙从外面潜入自己家中,将其妹妹曾某丙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98元。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取得家庭成员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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