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舌坝农贸市场南侧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发现李某某停在此处的雅迪牌两轮电瓶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11月2日,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