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街**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怀化高新区**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中,其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姚某某放在保安室隔间地上手提袋包内现金2180元。
案发后,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指认、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文具包一个系被不起诉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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