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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区**镇**居委会**路**公司**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园区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英格威电动助力代步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39元)盗走。

2020年12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龙岗区**街道**路**号**抓获曾某某,并搜获该被盗电动助力代步车。经审查,曾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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