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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9时许,曾某某在其朋友李某某经营的鞋店闲聊期间,独自拿了李某某家的钥匙到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李某某家出租房上完厕所后,发现李某某家卧室梳妆台内有1400元现金,遂将其盗走。之后,曾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归还了李某某被盗的现金并取得了李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1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和自首,曾某某与李某某系多年好友,曾某某已归还窃取的财物,取得李某某的书面谅解,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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