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炎陵县**镇**村段**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5日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为了采伐其租管的炎陵县**镇**村**组境内的“**”山场中的杉树,于2019年4月和2019年10月先后分两次申领了共计7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联系了**村村民曾某甲,要他喊民工在“**”山场砍伐杉木,并告知曾某甲自己已经办理了1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有6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即将办好。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2日间,曾某甲喊了曾某乙、谭某某等5人一起至“**”山场上按照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要求砍伐径级12cm以上的杉木,在砍伐过程中遇到被藤条缠绕在一起的大小杉树难以分开砍伐的问题,即请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某交待将难以分开的大小杉树一起砍掉。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可能会存在超伐情况,仍然安排民工按其要求砍伐杉树,造成超伐。案发后,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砍伐的杉木的蓄积为145.811,材积为94.7774立方米,超额砍伐杉木蓄积为27.361立方米,超额砍伐杉木材积为17.777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2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缴款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本案暂扣款10000元人民币,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