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大道海畔名苑一期一灸康三通馆前,使用钥匙划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6****号奔驰牌小汽车车门、叶子板等位置,致该车受损。经价格认定,该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8660元。
2018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23530.29元,后被害人一方对其表示谅解。2018年7月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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