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3********,汉族,小学肄业,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乡**村**组,住湖北省孝感市**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协和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肖某某及其家属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右拳击打被害人肖某某的左眼部致使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5800元,被害人肖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申请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就诊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湖北明鉴[2019]临鉴字第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监控视频;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7.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肖某某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