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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在“慧慧超市”与被害人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曾某某将沈某某打伤的事实存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对被害人沈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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