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国栋,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布碧桂园天麓山2期113栋2单元2703房内,利用自己的QQ号(286725858)在QQ群里发布收购他人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以每个账号2角、3角的价格收购后,未经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在网上开设的网站公开销售他人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并以实名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每个3毛5的价格销售以邮箱登记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至2019年5月6日被抓获时,共销售实名登记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7万多个,邮箱登记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有800多万个,营业总额达到300多万元人民币,获利共30多万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曾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