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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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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朱某乙、朱某甲、李某甲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无故拖欠被聘请的员工李某乙工资13000元。邵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仍未按期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7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将李某乙的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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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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