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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不起诉曾某某牟取非法利益,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其家中摆放一台全自动麻将台,并纠集黄某甲、陈某某、赖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赌博违法人员在该赌场以打麻将方式从事赌博违法活动。该赌场以每局3000元或5000元赌资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并每局抽取100元人民币作为营利。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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