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绰号**,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赌博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下线曾某甲(已判刑)提供由其注册的皇冠网等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同时为曾某甲参与赌博提供网站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曾某甲利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陆续接受顾某某、林某某、钟某某、陆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码单投注,曾某甲共接受投注36 期,接受投注金额50 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共获利4200 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4200 余元,同时主动退缴其参与赌博赌资8万元。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案发后于2017年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于2017年3月2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1人。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鉴于曾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68条规定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又无犯罪前科,并且主动退缴了赃款和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赃款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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