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9********,汉族,中专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用马某某遗失的身份证向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分行骗领借记卡一张(卡号:6228482109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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