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0********,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1847****。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5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8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新成村新湾组自己承包管理的鱼塘边田埂上将抽完尚未熄灭的烟头丢入草丛,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永兴镇新成村新湾组、新金组集体林地及9名农户私有林地,烧死烧伤林木9000余株。2017年6月3日经原宜宾县林业局鉴定,烧毁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4.28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63437元。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积极救火,主动向受火灾的村民道歉和赔偿,已取得受灾村组、受灾农户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