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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单元**,系工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1时20分,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驾驶蒙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乌兰按摩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8.4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系初犯、偶犯,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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