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桃源县城附近某餐馆与朋友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当日20时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尧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曾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曾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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