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现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常宁市**路**路人求助报警,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2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