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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现住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湘LW****小型轿车,途径嘉某某人民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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