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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津马路耀文小区出发,当行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路乐园新村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曾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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