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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满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8********,户籍地:内蒙古扎兰屯市**镇**村**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镇**期**号楼**单元**号。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第一小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6日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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