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渝B****5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同日22时02分许,执勤民警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2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超过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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