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渝B****5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同日22时02分许,执勤民警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2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超过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