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为贵CF****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桐梓县风水镇火石村四组往桐梓县风水镇街上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风水镇火石村三组路段时,被桐梓县公安局花秋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样检出中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26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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