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0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7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附近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依据西公交法鉴(毒)字【2020】0092W号血醇检验报告,曾某某血醇浓度为14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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